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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医疗事故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最担心触犯的刑事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这是区分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关键。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只是因为技术能力有限、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医疗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不良后果,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第二,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是本罪的结果要件。如果不良后果尚未达到这个程度,不构成犯罪。第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后果是由病情本身的发展、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的,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第四,是否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患者家属谅解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医疗事故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和人身自由。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急诊医生夜间值班未及时接诊被控医疗事故——论证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医疗事故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曹某是辽阳某医院急诊科的主治医师。某天凌晨,一名胸痛患者由家属陪同来急诊科就诊。当时曹某正在抢救一名危重病人,未能及时接诊这名胸痛患者。患者家属在候诊区等候了约半小时,期间家属多次催促护士,护士解释说曹医生正在抢救病人,让他们再等等。患者在候诊期间突然倒地,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是曹某未及时接诊导致患者死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曹某立案侦查。

曹某被立案后心理压力极大。他的妻子也是一名医生,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女儿。曹某反复说,他当时确实在抢救另一名危重病人,那名病人的情况也非常危急,他不可能同时处理两个危重病人。他所在的急诊科当晚只有他一名主治医师值班,护士也严重不足。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曹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第一,证明曹某当晚确实在抢救另一名危重病人。急诊科的抢救记录和护士的证言均证实,在胸痛患者到达急诊科的前后时间段,曹某正在对另一名危重病人进行紧急抢救,该病人的生命体征极不稳定,需要曹某持续在场。曹某不是在休息、不在玩手机、不在处理私人事务。

第二,论证曹某所在的急诊科当晚人员配置严重不足。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的值班医生。但当晚该医院急诊科只有曹某一名主治医师值班,护士也只有两人。这是医院管理层面的问题,不是曹某个人的责任。

第三,论证曹某在抢救完前一名危重病人后立即处理了胸痛患者。曹某在抢救完前一名危重病人后,立即赶到胸痛患者身边进行抢救。但患者当时已经突发心跳骤停,曹某尽了全力进行心肺复苏,仍未能挽回患者生命。

第四,论证胸痛患者的死亡与曹某的延迟接诊之间因果关系薄弱。法医鉴定显示,患者死于急性心肌梗死,心肌梗死的病情进展速度极快,即使曹某在第一时间接诊,也可能无法避免患者死亡。延迟接诊不是患者死亡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曹某当晚确实在抢救另一名危重病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曹某保住了医师执业资格,继续在医院工作。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严重不负责任”和“客观条件限制”。曹某当晚在抢救其他危重病人,不是消极怠工、推诿患者。医院人员配置不足是客观事实,不能把医院管理的责任全部推到医生个人身上。

【案例二】主刀医生手术后遗留纱布在患者体内——积极赔偿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医疗事故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崔某是辽阳某医院的普外科主任医师,有近二十年的临床经验。某天他为一名患者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因患者腹腔内出血较多,手术视野不够清晰,崔某在关腹前清点纱布时出现了疏漏,一块医用纱布被遗留在患者腹腔内。

患者术后持续腹痛、反复发烧,多次复查未找到原因。直到数月后患者换了一家医院做腹部CT检查,才赫然发现腹腔内有一块纱布。患者回到原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取出纱布。经鉴定,患者的腹腔因纱布存留导致局部组织粘连和感染,构成轻伤二级。

崔某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他非常后悔,说自己做了近二十年手术,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低级失误。他主动联系患者家属,诚恳道歉,并垫付了患者全部后续治疗费用。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两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固定崔某的自首情节。崔某在患者发现纱布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清点纱布时的疏漏。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二,证明崔某在手术过程中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崔某在关腹前确实进行了纱布清点,但由于当时手术视野出血较多、环境紧张,清点出现了疏漏。这不是崔某完全不负责任、连清点都不做的情况。

第三,指导崔某家属积极赔偿患者。崔某的妻子筹措资金,将患者的全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赔偿到位。患者对崔某的诚恳道歉表示了接受,出具了谅解书。

第四,论证崔某在数十年的从医生涯中从未有过医疗事故。崔某是医院的骨干专家,做过大量高难度手术,这次是偶发的失误。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崔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崔某保住了医师执业资格,继续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医疗事故案中,自首加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纱布遗留是典型的医疗过失,但崔某的积极补救态度为他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三】护士被指使违规操作致患者受损——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医疗事故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方某是辽阳某医院的护士。某天科室里患者扎堆,人手严重不足。护士长为了节省时间,指使方某在给患者输液时省略了核对环节,直接按照口头交代给患者用药。方某按照护士长的指示,没有核对患者信息和药物信息就给一名患者输了液。结果输液药品与患者信息不匹配,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害。

患者向医院投诉,医院调查后发现护士长指使方某违规操作的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护士长和方某立案侦查。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护士长指使违规操作的全部事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方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决定省略核对环节的是护士长,下达违规操作指令的也是护士长。方某只是按照护士长的指示执行。她是被动的执行者。

第二,论证方某是在护士长的指令下被动参与的。方某作为普通护士,在科室的层级结构中处于护士长之下。她如果违抗护士长的指令,可能面临被排挤或处分。她的主观恶性与主动违规操作有本质区别。

第三,论证方某在发现患者出现异常后及时报告并配合抢救。方某在发现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时,第一时间报告了值班医生,并积极协助进行了抢救。她的及时处置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四,固定方某的自首情节。方某到医院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方某为医疗事故罪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主犯护士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医疗事故案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护士长是主犯,被指使违规操作的护士是从犯。从犯加自首,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医疗事故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已经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的,不构成犯罪。第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损害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不构成本罪。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第四,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患者家属谅解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医疗事故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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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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