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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代替考试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专门针对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才构成本罪,普通学校内部的期末考试、培训机构的自测考试等,不在此列。第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一旦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即构成犯罪,但考试的重要程度、社会影响、是否实际完成考试等因素,是判断情节轻重的重要参考。第三,是否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代替考试罪的法定刑是拘役或者管制,相对较轻,具有从宽情节的,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第四,是代替他人考试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两者都是犯罪,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代替考试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这个新罪名在年轻人中的案发率正在上升。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大学生代替同学参加英语四级考试被查获——论证主观恶性较小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代替考试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是辽阳某高校的大三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他的同班同学李某英语成绩一直不好,多次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都没能通过。眼看就要大四了,李某担心拿不到四级证书会影响毕业和找工作,反复恳求张某帮忙代替他参加一次四级考试。张某一开始拒绝了,但李某苦苦哀求,说这是他最后一次机会了,如果这次还不过,不仅拿不到学位证,已经谈好的工作也会泡汤。张某碍于同窗之情,最终答应了。

考试当天,张某拿着李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监考老师在核验身份时发现张某与准考证照片存在差异,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核实。张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是代替李某来考试的。学校将此事上报教育考试院,公安机关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张某和李某立案侦查。

张某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普通工人,供他上大学已经很吃力了。他被刑拘后母亲急得团团转,父亲反复说这孩子从小到大从来没犯过任何错,这次是帮同学帮出了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代替考试罪,但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张某代替考试的动机是帮同学忙而非牟利。张某一开始是拒绝的,是在李某反复哀求下才碍于同窗之情答应的。他没有向李某收过任何报酬,纯粹是出于哥们儿义气。这与以替考为业、从中牟取暴利的职业枪手有本质区别。

第二,论证张某在考试现场被核查时主动承认。张某在监考老师核验身份时没有狡辩、没有逃跑,当场就承认了自己是代替李某来考试的。他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供述。

第三,证明张某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张某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都为他出具了品行证明,证实他在校期间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获得奖学金,从来没有过任何违纪行为。这次代替考试是他唯一一次犯错。

第四,证明张某的代替考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张某刚进入考场就被查获,考试还没有正式开始,他实际上没有完成代替考试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张某代替考试的动机是帮同学忙而非牟利,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主观恶性较小,在校表现优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李某也被相对不起诉。张某毕业后顺利找到了工作,他后来跟我说,那次经历让他明白了一个道理——帮朋友要讲底线,违法犯罪的事,再好的朋友也不能答应。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代替考试罪中,帮同学忙和以替考为业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自首、犯罪未遂、在校表现优异,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筹码。代替考试罪是轻罪,法定刑是拘役或管制,情节轻微的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

【案例二】考生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考试被查获——认罪认罚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代替考试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是辽阳某公司的职员,已经工作多年。他为了提升学历、争取晋升机会,报考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于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复习,他担心自己考不过,就通过一个朋友介绍,找了一名在校研究生替他参加考试。考试当天,替考者在考场内答题时,监考老师在巡考中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存在差异。替考者被带到考务办公室后承认了代替王某参加考试的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王某和替考者立案侦查。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全部事实。他非常后悔——他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多年,这次考试是单位推荐的,如果顺利通过就能拿到中级职称。现在不仅职称没了,还面临刑事处罚。王某的妻子也是公司职员,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认罪认罚这两个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

第一,固定王某的自首情节。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

第二,论证王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王某让他人代替考试是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复习,不是以替考为业。他没有从中牟取任何利益,没有组织替考团伙,只是单次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第三,论证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替考者在考试过程中被查获,考试结果被取消,没有影响到其他考生的权益和考试的公信力。

第四,论证王某系初犯偶犯。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表现良好,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保住了工作,继续在公司上班。他从此再也不敢在考试中投机取巧了。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同样是犯罪。自首加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研究生考试虽然重要程度较高,但单次让他人代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首认罪,仍然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案例三】被组织者指使参与代替考试团伙——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代替考试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是辽阳某高校的研究生。他通过网上一个兼职群认识了一个叫孙某的人,孙某说自己专门帮人“考试辅导”,每单给赵某几百块报酬。赵某开始以为只是给人做考前辅导,后来才发现孙某做的是替考生意——专门帮人代替参加各种考试。孙某让赵某帮忙代替参加了几次考试,包括英语四级考试和教师资格证考试。赵某先后代替别人参加了数次考试,从中获利数千元。

后来孙某的替考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赵某被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刑事拘留。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孙某安排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孙某的联系方式和替考团伙的组织情况。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自首和立功争取减轻处罚。

第一,论证赵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组织替考团伙的是孙某,接单的是孙某,安排替考任务的是孙某。赵某只是按照孙某的指示去参加了几次考试。他是被动的执行者,不是犯罪方案的策划者。

第二,论证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孙某负责对外联系客户、收取费用、安排替考人员和考试时间地点。赵某只是按照孙某的安排去代替别人参加考试。他的作用在整个替考链条中居于次要地位。

第三,论证赵某的获利极少。赵某替考数次只获利数千元,与主犯孙某收取的数万元替考费用相比微不足道。

第四,固定赵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赵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提供了孙某的联系方式和替考团伙的组织情况,为公安机关查处整个替考团伙提供了关键帮助。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为代替考试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主犯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替考团伙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孙某是主犯,被安排去代替考试的赵某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代替考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代替考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不属于此列的考试不构成本罪。第二,代替考试的动机直接影响主观恶性评价——帮同学忙和以替考为业有本质区别。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第四,自首、认罪认罚、在校学生身份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代替考试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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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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