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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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刘雪松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2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XX,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XX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XX支付欠款38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孙XX在铁力市XX种子商店赊购水稻种子,种子款为3820元。孙XX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欠款到期后,经铁力市XX种子商店的经营者于XX多次索要,孙XX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XX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XX经营铁力市XX种子商店,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21日,于2019年2月18日注销。2017年3月16日,孙XX在铁力市XX种子商店赊购水稻种子,种子款为3820元。孙XX签署欠据一张,内容为: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园整,¥:3,820.00元正。上款系水稻种子款,(还款时间:2017年10月20日),欠款人处孙XX用蓝色签字笔签名确认。欠款到期后,孙XX至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于XX提供的欠据一张、铁力市XX种子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铁力市XX种子商店经营者于XX与孙XX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孙XX出具的欠据能够表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孙XX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于XX要求孙XX给付种子款382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于XX水稻种子款3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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