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钢歪头山铁矿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辽宁XX律师。
被告:白X,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孟XX,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李X,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礼黎,辽宁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白X、孟XX、李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诉讼费两千一百一十元,全部返还原告王X。
肖兆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