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继承 |404人看过
被继承人去世前以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公房内,该公房系国家伙集体所有,被继承人仅享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无权继承该公房。同时,公房系单位因被继承人的职工身份向其出租的,即被继承人对公房的承租权依据其特殊身份取得,属专属于其自身的财产权益,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综上,公房与公房承租权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人无权分割继承。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