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XX等多人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或有效签注的情况下,独自或结伙从温州市永嘉县、瑞安市等地出发,经温州XX乘飞机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中XX交界地段,绕过边境检查站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后各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倪XX非法出入边境2次,均有1次系结伙。
【办案纪实】
&XX;本案中杨某犯罪事实较为清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偷越国(边)境罪来回算两次。故该案辩护重点在于倪XX前科较多,故建议做认罪认罚处理相对倪XX较为有利。
【判决结果】
&XX;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X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倪XX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序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XX;一、被告人倪XX犯偷越国境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