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圆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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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做刑事犯罪处理。

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2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桥头人陈XX与陈X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陈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陈X借款,累计达30万元。后陈X多次催促还款后,陈XX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予以推脱。2011年下半年,催讨无果的陈X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XX支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两人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陈X支付30万元本金及起诉后的相关利息。随后,陈X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被执行人陈X被据传至法院,但其受到执行通知书及限期申报财产令后置若罔闻,还款态度恶劣,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2015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微信支付平台累计收入205万余元,支出达217万余元!仅2019年6月至12月半年间,便从微信账户中支取11万余元。

2020年7月,陈X向永嘉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陈XX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向被告人陈XX送达刑事自诉状等法律文书,并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办案纪实

被采取逮捕措施后,陈XX通过家属联系自诉人陈X,积极筹措还款,以期取得自诉人谅解。后,在辩护律师及经办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陈XX家属筹集17.5万元本金一次性付清,而自诉人陈X亦愿意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撤回刑事自诉。

裁定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XX家属已偿还自诉人陈X本金17.5万元,陈X自愿放弃剩余本息,并已执行结案。自诉人陈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X撤回自诉。

叶圆维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林海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