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对象】
原告:胡某(伤者)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日9时许,被告驾驶小型面包车经过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某水果市场时碰撞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腿部受伤。后温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前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系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中段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评定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日、营养期**日;二期手术误工期限评定为**日、护理期**日、营养期**日。
【办案纪实】
叶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听取了委托人的情况,该案小型面包司机已购买保险,现因保险公司提出的金额过低,致使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提高损害赔偿总额。因当事人对于应赔偿金额不甚了解,故委托叶律师进行代理,叶律师庭前向委托人即原告提供了两份大致的实际赔偿清单,并在庭审过程中与委托人多次沟通询问委托人的心理预期价位,最终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并提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额(该金额不包括两被告已垫付的金额),原告在收到钱款后对叶律师表示感谢。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原告胡某共计61514.14元(该金额不包括两被告已垫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