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1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份至同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让吴某某、羊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微信二维码帮诈骗分子收款,吴某某等人收到钱款后就转到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账户,后高某某在将相应钱款通过微信转账以及提现的方式给诈骗分子。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在该时间段内收到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7078元。
【办案纪实】
本案中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部分犯罪时高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故本案重点辩护为高某某未满18周岁时金额及成年后的犯罪金额,从公诉机关自身提供的证据进行罪轻辩护。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告人协商后最终以量刑幅度为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幅度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处当事人最低刑期3年6个月。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间量刑,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