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9日 17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杨某某向朱某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其转账1000元,朱某某向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并向其转账1000元,后喻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得快递,内有pos机一个,机内装有约0.5克冰毒,杨某某予以吸食。
【办案纪实】
本案中喻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喻某某家属委托本辩护律师前一直否认自身存在贩卖毒品事实,态度较为恶劣。当时,浙江法院刚处于认罪认罚制度试点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建议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可作为单独的从宽情节从轻量刑,故被告人喻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审判阶段量刑上有了更为有利从宽幅度,故法院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喻某某当庭悔罪的情节,最终判处较为轻微的量刑结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反馈】
被告人喻某某及家属亦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