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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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者:张晓平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971人看过

笔者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常发生这样一幕。患者气势汹汹地说医院把我误诊了,他们都承认,你们看看现在给我什么说法吧?

在患者的眼中,医院都误诊了,那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在法律上是不是这样呢?

首先医学上是允许存在一定的误诊率的,即便以现代医学水平,诊断也没有绝对准确的方法,误诊客观存在,不同疾病显现的症状相似之处很多,常使。但不是说任何误诊都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误诊才承担法律责任呢?

它要符合法律上承担责任的四个要件:1、患者要有就医的事实2、医方对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3、患者有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4、医方存在过错。

想必前三个要件都好满足,因为没有前三个,一般也不会发生医疗纠纷,关键看医方在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才是判定医方有无责任的关键?那通常需要鉴定。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不可能每一起纠纷都要去鉴定,不仅关乎昂贵的鉴定费还有时间精力成本!那就需要医患双方对误诊是否有过错,有判断能力.

言归正传,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误诊的案例吧!

案例一

患儿李某,女,1岁,主因发热3天入住某医院,入院前曾在院外诊所口服药物、灌肠治疗,具体用药不详,效果不佳,遂就医。入院查体、化验、拍摄胸片,初步诊断为间质性肺炎。入院后,给予抗炎、支持对症治疗,患儿病情平稳,当日下午,患儿突然出现抽搐,抽搐时双眼上翻,四肢强直,口周发绀,面色发灰,呼吸困难,医方立即进行一系列针对性抢救,但患儿病情无任何缓解,一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患儿死亡后,某鉴定中心做了尸检,依据尸检检验意见,并根据病理诊断:1.病毒性脑炎(脑干脑炎)2.间质性肺炎(轻度)3.局灶性肺出血,4.胃炎……

鉴定意见为患儿因病毒性脑炎、脑干脑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例二

患者李某,因“脑梗”入住某区医院治疗,病情平稳后出院。

一个月后,患者因“咳嗽咳痰伴发热3天”入住某中医院治疗,该院给予患者行泌尿CT检查,诊断患者:“急性支气管炎、泌尿系感染、右肾结石、右肾积水、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建议患者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患者携带上述检查报告,到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会诊,该院医生建议患者行造瘘手术治疗。因该院无床,于是转到某区医院继续进行治疗。

但入院后,该院未给予积极检查与诊断,治疗消极,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而死亡。

上述两个案例同样是误诊,都存在漏诊,但鉴定时案例一无责任,案例二有一定责任。

从过错构成要件来分析,案例一虽然前三个要件都符合,但缺乏最后一个要件的构成,因为医方没有过错。尸检报告显示,患儿的致死病因是“病毒性脑炎”,但因患儿脑膜炎临床症状不典型,再加上突发,时间之快,医方根本没有时间来确诊,退一步讲,即使做出了完全正确的诊断,患儿的死亡几乎也难以避免,因为尸检显示了患儿脑组织病变的严重程度,患儿所患疾病凶险,使其在短时间内死亡。

案例二,患者是有基础疾病,但病情平稳,尸检鉴定意见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是感染中毒性休克,说明感染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通过鉴定意见可知,医方对于高某右肾脓肿存在漏诊,没有建议其造瘘引流或手术以控制感染,其次对患者肺部感染未进行检查,由于上述漏诊,导致上述感染得不到控制,也就是说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且这一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鉴定机构才会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上的过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上的过失,且有客观的后果,那么四个要件满足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误诊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法律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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