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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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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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跌倒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晓平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2705人看过

患者跌倒是医院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地滑、随意丢掷的一块果皮、建筑设施不够合理等都是跌倒的原因,事情发生后,不仅患者痛苦,也会引发纠纷。

那么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呢?如果承担责任,那么有多大责任呢?

案例一、2015721日,小王(14周岁)在母亲陪同下去芜湖市某医院医院就诊。1218分,小王母亲在医院大厅缴费时,小王在旁边等待其母缴费,并在大厅蹦跳时突然仰面摔倒在地。在小王摔倒位置旁边放有“小心滑倒”的黄色安全警示牌。小王被送去救治后,保洁员过来用拖把将小王滑倒区域进行了清理。法院依据保洁员推定医院地面湿滑,且没有放置防滑垫,认定医院有50%责任。小王母亲监护不周承担其余责任。

案例二、医院患者在医院座椅上休息时,不幸发病,张倒座椅后面的台阶下,向医院索赔。法院最后判定医院担责。

案例三、李某进入某医院急诊部大门时因踩到一滩积水在门内摔倒诉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一次性赔付原告李某赔偿款37542.26元。

案例四、患者在某医院厕所里摔伤,成植物人,患方索赔100多万,认为医院没有铺设“防滑垫”,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摔伤发生后,在法庭上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律上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通俗的应当是风险能被人们所预见,且能采取防范措施。

具体到医院,无外乎是:你是否对患者需要有人陪护进行了告知!患者的护理级别!你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你是否保证了地面干净不湿滑!你的建筑设施某此地方是否合理!……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医院承担责任从次要到主要不等,当然了很少见到无责或者全责的案例

由于医院服务的患者是一种特殊的人群,所以法院在判定医院的安全注意义务时要高于其它公共场所。

如何防范

    一、完善住院须知,对患者完成告知义务(附住院须知)

     二、医院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要有患者安全意识。

     三、在易出事地点及医院公众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比如厕所、大厅等。

     四、在厕所易湿滑地方,铺设“防滑垫”“防滑垫”已被大多数医院所用。

    防滑垫那几个钱总比患者索要100多万,来的便宜,也比在法庭上绞尽脑汁地医患双方要鉴定此砖是“防滑地砖”强的多。

 五、对经常事发地采取改进措施等等。

最后,我们穷尽所有,也许不能规避法律风险,但也比存在明显的漏洞让法院判决更好吧?判决七成责任和三成责任还是有区别的。

另外,这些措施对于就诊的患者来说,也确实是一种更安全的保障,在“人性化”越来越被需要的今天,你的“人性化”做的好,路走的会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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