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封存程序
无论是出院病人,还是在院病人,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患方都有权利要求封存病历。患方需要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有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无论是出院病历,还是在院病历,均需要到医院的病案管理科室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复印件(2013版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签封病历复制件),封存后双方注明时间并签字。
院方无论是治疗科室还是管理的行政科室接到患方的封存要求后,要积极配合,不互相推诿。这样不但能防止矛盾激化,还彰显医院的胸怀。
二、病历封存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在患者发生了突发状况,紧急情况下需要封存病历时,患方非常强烈的要求马上封存病历,以防止医院篡改病历,而医方相关抢救记录还没有时间来写,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一幕,有的医生正在写病历,患者则认为是医生篡改病历,双方开始进行疯抢,在此过程中发生冲突,使医患矛盾进一步升级!
这时候怎么做才能缓和冲突呢?这时双方正确的做法是:当患方提出申请时,医方配合患方进行封存,可以对完成的部分进行封存。未完成的部分,医务人员按照病历完成时限完成后再进行封存。
这时患方往往产生疑问,等着医方完成,医方篡改怎么办?事实上,法规对病历完成都是有时限的,例如:抢救记录在抢救后6小时内必须补记完成,如果没有按照时限完成,那么就视同没有抢救记录。所以做为患方可以算好时间要求进一步封存病历。
医方需要注意的则是,病历必须按时限完成,如果不按时限完成,鉴定时没有完整的病历,鉴定机构不予鉴定,法院几乎都会推定医方有过错,这时医方将会陷入被动的地位。
医方可能觉得这样比较麻烦,但面对失去情绪控制的患者来说,避免进一步的伤害,先满足患方的要求,总是利大于弊!
患方在封存病历的时候,最好要求多复印一份自己带走,是为了方便。当然了,患方带走的不是完整病历(因为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只能是客观病历:入院记录,各种同意书,各种检查单据等,主观病历则是不能复印的,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二)当时已经封存过一次病历,没有出院的后续病历是否可以继续封存呢?
可以继续进行封存,封存程序同上。
(三)封存过程中,医方一定要核实好原件与复印件不可混淆,患者的相关信息在病案上要记录清楚,封存的页数要双方进行核对,并双方签字并注明封存时间。
(四)开启封存病历时,最好在法院或者医调委或者医学会等第三方的见证下,共同确认开启,以防止开封后产生怀疑。
三、封存病历何时启封?
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封存后,真正共同启封的可能很少,有的长期不来,医方过了多长时间可以启封?这个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参照法律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规定,最好医方不要私自启封,以防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