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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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航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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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躺在权利上睡着了

发布者:黄勇飞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1099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2年3月6日,张XX驾驶桂BXXX号“海马”牌小轿车在柳州市XX路XX宾馆门前路段直行过程中,车辆右侧部位与杨XX驾驶的无号“新辰”牌二轮电动车的车头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承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受害人杨XX于2015年4月23日向广西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杨XX于2015年4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观点

原告方主张: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原告杨XX确实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但是,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才向法院主张赔偿具有正当事由,原因是原告在2012年4月18日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在身体恢复期间,杨XX于 2013年初怀有身孕,2013年12月孩子出生,而后2014年处于哺乳期,在前述期间原告均不宜进行第三次手术治疗(取出全部内固定),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在进行第三次手续治疗之前,原告的经济损失尚不确定,身体是否构成伤残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2015年3月取出全部内固定(第三次手术)后,即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辩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以及《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的规定,即原告应当从2012年3月12日起一年内主张赔偿问题,而原告杨XX在2015年4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总结:在法律咨询或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想起寻求法律救济。而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可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或者通过发函、通讯等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使我们有理、有据。但是,请别躺在权利上睡着了!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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