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拉丝铝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难点
被告主张退货扣减货款:被告辩称部分铝板已退场,主张从供货总量中扣除680余平方米,相应减少应付货款。
被告主张付款宽限期:被告依据合同中的"资金困难宽限期"条款,主张享有3个月付款宽限期,期间不构成违约。
封账协议未签署:双方因退货及超量供货等问题未就封账协议达成一致,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争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原告主张的LPR标准。
三、律师代理成果
胜诉,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货款:法院全额判令被告支付1,513,445.47元,未作任何扣减。
逾期利息:法院支持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认定被告关于资金困难宽限期的抗辩不成立。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9,327.17元,被告负担9,174元(约98%),原告仅负担153.17元。
四、律师作用
有效反驳被告"退货"主张:被告主张680余平方米铝板已退场,代理律师通过举证指出被告提供的退货证据缺乏原告盖章确认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微信记录中亦无双方就退货达成一致的内容,法院采纳了该意见,未予认定退货事实。
成功阻断"资金困难宽限期"抗辩:被告主张依合同享有3个月付款宽限期,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资金困难,法院据此认定宽限期条款不适用。
封账协议争议中厘清责任:在双方未签署封账协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举证证明未签署的原因不在原告,法院据此认定不影响付款义务。
证据链完整扎实:以入场明细、发货单、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结算明细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供货事实和欠款金额得到法院全面采信。
邬美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