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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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村集体会议决议确认垫资义务,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贷款利息

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垫付款追偿)


  代理律师:李荣梅(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方:原告


  案件结果: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垫付的贷款利息33,365.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村委会资金周转困难,由村民以个人名义贷款垫付村集体工程款项,后村委会仅偿还本金、拒绝支付利息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2021年9、10月间,被告村委会因厕所提升和新建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需向不同施工队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但村委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周转。为此,村委会召开会议,一致通过由原告以自有车辆抵押、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10,000元,先行垫付施工费用及建筑材料款,待政府款项到位后由村委会将贷款本息全部返还原告。然而,政府款项到位后,村委会仅审核通过支付了原告贷款本金,对产生的利息33,365.95元拒绝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李荣梅律师提起诉讼。【1?L15-L20】【2?L1-L10】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村委会是否负有支付贷款利息的义务——村委会认可贷款事实及利息金额,但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


  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村委会会议决议是否构成有效的合同或承诺,能否作为村委会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


  四、代理思路与工作


  接受委托后,李荣梅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构建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李荣梅律师系统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八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2021年10月2日村委会一致决议由原告以个人名义贷款110,000元支付村改厕费用,并由村委会向原告支付贷款及产生利息的全部费用【2?L1-L5】;


  贷款结清证明——证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以汽车抵押方式向平安银行贷款110,000元并已全部结清【2?L5-L10】;


  还款明细、银行流水及交易回单——证明原告收到贷款及偿还本金、利息的具体金额【2?L10-L15】;


  工商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到账后分两次取现用于村厕所改造工程【3?L1-L5】;


  施工人员收据6份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施工人员支付工程款的事实【3?L5-L10】;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证明原告在村委会决议后向平安银行贷款110,000元的事实【3?L10-L15】;


  账户交易流水、进账单、业务凭证——证明工程款项回款后部分返还原告的事实【3?L15-L20】;


  结婚证——证明案外人转账系工程垫付款的返现【3?L20-L25】。


  (二)锁定关键证据,强化会议记录的法律约束力


  李荣梅律师将村委会会议记录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重点论证。该会议记录明确记载了以下内容:因资金缺口太大,大家一致通过由原告贷款11万元先行垫付工程施工费用,等到厕所款到位后由村委再支付原告贷款和产生利息的全部。会议记录上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3?L15-L25】【4?L1-L5】


  李荣梅律师在庭审中着重强调:该会议记录系村委会依职权作出的正式决议,内容具体明确,加盖公章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构成了村委会对原告垫资及承担本息返还义务的有效承诺。


  (三)把握庭审节奏,促成被告当庭认可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面对李荣梅律师提交的完整证据链,被告当庭认可了原告的全部主张——认可案涉贷款是村委会让原告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厕所建设,认可案涉贷款均用于厕所建设,对原告所诉贷款产生的利息数额无异议,同意给付原告因贷款所产生的利息。【5?L1-L5】


  被告仅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在李荣梅律师的有力论证下,被告的抗辩未能影响法院的裁判。


  (四)精准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结果


  李荣梅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论证村委会作为会议决议的作出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支付贷款本息的义务。【6?L1-L5】


  五、裁判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认可原告所诉并同意支付原告贷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贷款利息33,365.95元予以支持。【6?L1-L10】


  判决如下:


  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贷款利息33,365.95元;案件受理费634.15元由被告负担。【6?L5-L15】


  六、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村民为村集体垫付工程款项后成功追偿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1.明确了村委会会议记录的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村委会会议记录经签字盖章确认,内容具体明确,法院将其作为认定村委会承担还款义务的核心依据。这提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作出涉及村民权益的决议时,应当审慎对待并严格履行。


  2.体现了证据组织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李荣梅律师通过系统收集会议记录、贷款合同、还款明细、施工收据、银行流水等八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被告当庭认可全部事实,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3.展现了律师在基层纠纷解决中的专业价值。在事实清晰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履行的案件中,李荣梅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促使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为同类“垫资-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在乡村振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村民为村集体垫资的情形较为普遍。本案的裁判规则——以村委会正式决议作为认定还款义务的依据——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李荣梅律师,电话:150751315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