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8年10月入职位于武汉知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真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知真公司每月20日发放李某上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某一直在知真公司工作。2011年3月,李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知真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000元。 知真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就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想本律师进行咨询。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又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但对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认定为延续原劳动合同还是新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的立法意图,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从劳动者继续工作之日起,双方便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认为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本案中,李某与知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7月31日到期终止,李某继续在知真公司工作,知真公司未表示异议,双方应视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由于知真公司未及时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知真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审理结果 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自2010年7月31日终止,所以自2010年8月1日起,双方实际上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裁决知真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知真公司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2010年8月1日)起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裁决17584元的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且李某同意该仲裁裁决,因此判决知真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