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全系黄冈市团风县人,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0月在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团风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活平淡。2004年7月13日生育儿子张某峰。儿子出生后,因家庭开支增加,张某全便随朋友一起到武汉一建筑工地打工。由于聪明好学,人也比较机灵,不久就当起了小包工头。随着资金、经验的积累,张某全的建筑队也越干越有名气,不仅在家乡团风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且在武汉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被告张某全有钱后,觉得家里妻子李某很土气,对李某逐渐看不顺眼,于是长期住在武汉不再回到团风县。2010年8月张某全向原告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也觉得张某全长期不在家,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也没有多做挽留,经双方协议团风县的一套商品房及家具归李某所有,儿子由张某全抚养,不需要李某出抚养费。家中当时存款40万元,分给李某20万元,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2年3月,李某在与邻居闲聊中,无意知道了张某全在离婚时隐瞒了在武汉购置的高档商品房及豪华家庭用品,价值较大。此时,她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犹豫再三后,经多方打听,于2013年12月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当即告知李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李某有权分割房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李某知道张某全隐瞒财产事实的时间是2012年3月,向本律师咨询的时间是2013年12月,所以本律师建议李某尽快起诉李某,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李某在回家考虑了两天后,再次来到武汉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二、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吴华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协助原告调取如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证书,来证明离婚时没有分割武汉的房产以及离婚的具体时间。 (2)李某邻居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被告隐瞒财产的事实。 (3)立案后调查的被告张某全的房产信息,来证明张某全隐瞒离婚财产的事实。 三、起诉面临的法律风险 (1)原告提出诉讼的时间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律师取证时间紧迫。 (2)需立案以后,凭立案通知书方能查到张某全的个人房产信息,如果李某邻居的消息有误,会导致案件的败诉。 四、律师办案分析 本案关键是时间比较紧,接受委托后,需要尽快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由于被告在黄冈和武汉均有财产,所以还要尽快查明被告人的房产和财产信息。另外,除了原告所了解的在武汉的一套商品房,被告是否还隐瞒了其他财产。如果有,还需再收集被告隐瞒其他财产的证据,一并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所以,本律师与助理兵分两路,一个人去黄冈了解情况,收集证人证言,另一个人在武汉查清被告在武汉的财产情况。 五、律师工作 (1)去原告所在地了解原被告双方的财产情况,走访被告亲友及邻居,收集证人证言。 本律师到原告所在地黄冈市团风县走访了原告邻居。该邻居之前与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并在被告的建筑队工作过半年。对于被告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对于原告比较同情。愿意为原告作证,本律师如实记录了该证人的证言,并让其签字确认了。另外还通过原告向被告的其他亲友打听了被告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立案后,又去当地房产部门查询了被告的房产信息。申请法院调查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信息。 (2)了解被告在武汉的财产情况,特别是原告所知晓的那处商品房信息。 立案前,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已经将该处房产出租,自己搬到了离婚后购买的另一套商品房居住。本律师又从有过联系的评估机构得知,被告离婚隐瞒的商品房现在市场估值是150万左右。立案后,在武汉房产部门查询到被告隐瞒的房产购买日期是2010年3月份,是在与原告离婚之前。另一处房产购买日期是2012年5月份,是在于原告离婚之后购买。另外,申请法院调查了被告在与原告离婚之前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告在2010年8月之前,在武汉某商业银行有存款20多万。 六、法院判决 2014年6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张某全所有,张某全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张某全于2010年1月10日在武汉某商业银行存入的定期1年存款20万元,该存款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分割,因离婚后,张某全独自抚养孩子,并未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但照顾孩子为夫妻双方共同义务,判决张某全支付李某8万元。被告张某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2015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李某在离婚的5年后,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七、律师办案心得 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多年,丈夫在外打拼,妻子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理应相互信任,相互扶持。但是当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的时候,也应当坦然面对。隐瞒转移财产,不但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也是道德诚信的缺失和对法律的亵渎。虽然在本案耗费大量精力,且收费不高,但是当原告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对本律师的感激之情,也颇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