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无锡金扬丸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扬丸伊公司)侵犯其ZL98120285.3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中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金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中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律师研究该案例的一审和二审以及专利无效程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产品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是否具备毛刺孔特征。中金公司认为被控产品穿孔的一面用手触摸有粗糙感,说明其具有毛刺。金扬伊丸公司采用了公知技术抗辩,认为被控产品是经特别工艺专门压平去毛刺的产品,这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效果正好相反。法院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存在争议的“毛刺”这一术语,综合考察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发现,在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中,就存在由于穿孔产生的毛刺,但是在现有技术中,视毛刺为不利因素,要尽量除去冲孔边缘的毛刺。但是涉案专利却发现毛刺的有利技术,刻意保留毛刺,以达到实现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的目的。但是被控产品的穿孔看不到毛刺,,其一面比较光滑,另一面相对而言略显粗糙。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毛刺的解释,被控侵权产品上面的粗糙并不能达到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的目的,因而所谓“粗糙”部分并不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指的“毛刺”,故被控产品没有落入中金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金扬伊丸公司生产被控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去除毛刺而非保留毛刺的意图并加以实施,因此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背道而驰,因此不论最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工艺毛刺是否去除干净,摸上去是否有粗糙感,都不可以认定为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如何举证和分析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区别也是相当重要的。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说明书中描述过但权利要求中放弃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解释及等同原则适用时不可以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对于克服技术偏见的发明,在解释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排除公知技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