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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无权人处分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601人看过举报


    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在当下并不少见,近期就有一起案件原告甲称被告乙在替自己看管房屋期间,未经自己同意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协议处分了自己的房屋,请求法院宣告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级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合同无效谁来主张

  结合本案,乙对甲的房屋明显没有处分权,后来甲的行为也能反映出甲没有对乙的行为给予追认,依据《合同法》规定乙、丙的合同应为无效。甲若要消除乙、丙对其所有权的影响是否一定要先向法院主张乙、丙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不需要,也不能够。

  首先,法律原文中明确的情形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该处分行为到底是什么,是乙、丙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还是乙、丙交付房屋丙实际使用的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乙、丙双方协议处分甲的财产时,签订协议的行为并不对甲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因为乙没有房屋处分权,事后也没有取得甲的追认。乙、丙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自始没有约束力。甲财产权被侵害实际是乙、丙交付房屋,丙开始占有时,丙的占有行为才是对甲财产权的侵害。

  再之,《合同法》是约束合同双方的,乙、丙的协议只产生债权效力,其内容只针对乙、丙二人,甲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本身不受协议约束,如何能够进入他人合同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的是约束力。该约束力显然是一种相对与合同双方而言的,不应及于第三人。所以甲无权来请求法院确认乙、丙协议无效。

 三、如何救济

  通过以上的论述,甲无权来请求法院确认乙、丙协议无效。

  甲之所以起诉要求确认乙、丙协议无效,其背后的用意实际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希望直接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该条款依然是在《合同法》中规定的,仍然是在调整合同双方。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返还财产仍然在合同双方之间,因为法条后半段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该条款只针对合同双方,返还也只至原先占有财产的合同相对人,法律没有规定直接返还给原物的所有权人。甲作为原物权所有人若想维权大可不必如此费周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占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至于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则由其自己来主张。

  综上,物权所有人若要维护自己的物权,不必依照《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主张宣告协议无效,直接依照《物权法》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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