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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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自愿给婚前房加妻子名字,一年多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作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8-30

男子婚后自愿给婚前房加妻子名字,一年多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男子婚后第三天给自己名下房屋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一年多后,生下双胞胎的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王XX李XX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王XX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李XX的名字,将李XX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王XX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平方米,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

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李XX出走与王XX分居。同年12月,李XX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现由王鹏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约4600元/平方米。

法院:

房子归男方

女方获15万元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李XX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由王XX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目前由王XX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王XX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王XX补偿李甜15万元。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王XX婚前购买并装修,但结婚后,王XX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李XX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产权变更登记,达成了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房产律师谢逸生案例评析】

从公平正义视角看,本案判决体现了形式公平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法院未机械适用“加名即对半分割”的形式逻辑,而是回归《民法典》精神,综合考量贡献来源(男方婚前全款购房装修)、婚姻存续短(仅一年多)及女方生育代价(孕育双胞胎)等实质因素,既尊重了赠与合意,又避免了“借婚姻牟利”的显失公平。15万元补偿金兼顾了房屋升值收益与女方孕育付出,在保护个人财产权与认可家庭劳动价值间实现了动态平衡,是对“财产公平”向“整体利益公平”转变的生动司法实践,但补偿量化标准仍有待类案指引细化。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