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干了15个月的监理活,对方却只认10个月工期,不仅拒付48万延期费,还反手起诉要求退还已付的39万监理费——这是A公司面临的困局。普通人遇到这种“干活不给钱、反被倒咬一口”的糟心事,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张宇波律师接手后,没有在工期计算上被动挨打,而是紧扣合同约定和竣工验收证明,精准锁定监理服务期的起止节点。最终法院不仅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还判决支付延期费用40.3万元,本诉反诉双线告捷。
一、监理合同签得清清楚楚,对方却翻脸不认账
2019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监理费39万元。合同同时明确:监理服务期免费延长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按天计算延期费用。工程于2019年8月28日开工,直至2021年10月20日才通过竣工验收。按此计算,实际监理期限远超合同约定,扣除免费延长的三个月后,延期时间达15个月之久。
然而当A公司主张48.75万元延期费用时,B公司却翻脸不认——声称监理人员实际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场,且市场监管平台显示监理人员出场时间为2020年7月8日,根本不承认存在延期。更离谱的是,B公司还反咬一口,以“随意更换监理人员”“配置不足4人”“未提供监理月报”为由,要求A公司退还已付的39万元监理费。
二、对方祭出“平台数据+人员瑕疵”组合拳,意图一分不付
庭审中,B公司打出了一套看似严密的组合拳:第一,搬出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公示数据,声称监理人员进场和出场时间与合同期限完全一致,不存在延期;第二,指控A公司未经通知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现场配置不足4人、甚至让无资质人员负责监理工作,工程质量因此得不到保障;第三,以“未编制归档文件、未提供监理月报、不配合竣工验收”为由,反诉要求返还全部39万元监理费。
这套组合拳看似来势汹汹,实则经不起推敲。但如果没有专业律师介入,A公司很可能被“平台数据”这个看似权威的证据唬住,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12.35万元低价方案,要么反过来倒赔39万。
三、张宇波律师如何用“三份证据”击碎对方全部抗辩
张宇波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现执业于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经济合同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面对B公司精心编织的拒付理由,他没有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而是紧扣合同约定和法定证据规则,逐一击破:
第一招:用竣工验收证明锁定监理服务终点。 B公司主张监理期限应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但张律师当庭指出: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作内容明确包括“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而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日期是2021年10月20日——这才是监理服务的真正终点。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监理延期费用应自2020年10月9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
第二招:用举证责任规则瓦解对方质量索赔。 B公司声称工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但张律师精准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问题是由监理工作所引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反诉请求自然不攻自破。
第三招:用“合同目的已实现”封死对方退费诉求。 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这是铁的事实。张律师据此主张: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要求退还全部监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B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达到其认为A公司违约并造成其损失的证明目的”,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四、从“被追着要退39万”到“拿回40.3万”的完美逆转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监理延期费用40.3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张宇波律师不仅帮当事人守住了已到手的39万监理费,还额外追回了40.3万元延期费用——本诉反诉双线完胜。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服务期的终点不是工程完工日,而是竣工验收日;对方口头指控“人员不到位”“质量有问题”,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在法律上等于不存在。张宇波律师,执业以来深耕经济合同、建设工程、房产纠纷等领域,对工程款追索、工期索赔、质量反诉等复杂案件拥有丰富实战经验。如果您也遇到工程款被拖欠、监理费遭拒付的烦心事,与其在对方编织的法律陷阱里被动挨打,不如让专业的人帮您看清局面、拿回应得的报酬。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