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湛青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城关镇民建北XX原电力局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4XXXX0626MA4L22MBX9。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XX,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汉天岳经济开XX。
上诉人平江县XX公司(以下简称诚德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易XX、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江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江县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368元,由上诉人平江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闾开海
审 判 员 廖细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XX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