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至被告处应聘美术总监一职
收到被告电子邮件发送的《聘用通知书offer》
offer载明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日,原告向被告确认接受聘用通知
随即正式向原用人单位辞职
然而,原告突然收到被告发送撤销之前发送的《聘用通知书》电子邮件
告知不再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
原告无奈入职新单位
原告认为
被告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要求
导致原告2021年3月13日
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
无任何工作收入的财产损失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255,172.41元
被告辩称
《聘用通知书》中约定
如原告未通过背景调查公司可以取消录用
后经调查
原告在上家单位存在性骚扰的不道德行为
公司有权取消原告的录用通知
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背景调查不具有考证性
而其发出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
及原告辞去原先工作属于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下属两种情形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综上,被告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若存在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
3、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要明确每份对外文件的法律效力
作为劳动者要索要保存每个入职文件
总之双方都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