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鼎鑫公司向被告公司投保团体意外责任险
鼎鑫公司法人代表与被告负责人在微信上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
鼎鑫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费
鼎鑫公司假期通过维信告知被告负责人被保险人有变更
被告负责人告知上班后给与变更
鼎鑫公司不久出现一人死亡的保险事故
权利人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
双方聊天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所有文件或变更批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违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鼎鑫公司在假期后也未去被告处办理变更手续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负责人系经理并作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综上,投保人通过微信提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属于书面合同的形式
微信聊天应当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变更被保险人的合意
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提醒
法律上书面形式并非通常理解的白字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