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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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与业务员微信聊天变更被保险人有法律效力么?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722人看过

原告诉称

鼎鑫公司向被告公司投保团体意外责任险

鼎鑫公司法人代表与被告负责人在微信上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

鼎鑫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费

鼎鑫公司假期通过维信告知被告负责人被保险人有变更

被告负责人告知上班后给与变更

鼎鑫公司不久出现一人死亡的保险事故

权利人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

双方聊天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所有文件或变更批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违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鼎鑫公司在假期后也未去被告处办理变更手续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负责人系经理并作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综上,投保人通过微信提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属于书面合同的形式

微信聊天应当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变更被保险人的合意

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提醒

法律上书面形式并非通常理解的白字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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