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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播放无版权的歌曲,直播平台是否侵权?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2073人看过


★网络主播播放无版权的歌曲,直播平台是否侵权?★


“将直播过程形成的视频置于其经营的平台,供用户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浏览观看时,应当有义务审查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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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们爱音乐》专辑中包含歌曲《小跳蛙》,时长为2分25秒,专辑中标有“北京Q公司提供版权”。

D网站是一家在线解说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直播服务,D公司为上述软件和网站的运营商。

Q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证书用以证明,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12位网络主播,在D网站直播间内在线直播的过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庭中,Q公司明确其仅主张在D平台中取证的16次使用行为。

D公司认可被控侵权视频均播放了涉案歌曲原版伴奏,认可部分取证视频为D平台直播间回看,对非回看视频部分,不认可在D直播间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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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D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D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小跳蛙》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D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均产生于D直播间,直播方与D平台签订的《D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直播方在D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D公司享有,即使按照D公司主张的更新后的版本中,规定D公司亦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D公司对上述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D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侵害了Q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中,法院也同样认定D公司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视频均产生于D直播间,且直播方与D平台签订的《D直播协议》中D公司将前述直播过程形成的视频置于其经营的平台,供用户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浏览观看时,应当有义务审查前述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D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侵害了Q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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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直播平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查的意识。


材料来源:(2021)京73民终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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