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又是被保险人患精神分裂症,能否获赔?★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2月1日、3月23日,兰某某相继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终身寿险、两份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儿子蒋某某,受益人均为兰某某。同年7月25日-27日,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死亡记录载明:蒋某某7月25日入院,27日重症急性胰腺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经抢救后死亡。
后兰某某提起35万元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蒋某某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既往病史对理赔申请予以拒赔,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成诉。
2 司法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蒋某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是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以双重身份签订涉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蒋某某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患病情况,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又明确知道投保人的患病情况,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现保险公司要求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5万元。 3 结论
本案蒋某某系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亦系签订本案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都认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对保险行业发展有负面作用,故本案存在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