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经济仲裁经济犯罪保险理赔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外包装上使用了字体作品是否会侵犯作品的复制权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著作权 |1260人看过

★外包装上使用了字体作品是否会侵犯作品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1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叶某就其创作的包含“台”“湾”“紫”“菜”四字在内的6763个字书法作品“叶某毛笔行书字体”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3日,上述书法作品经江苏省版权局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2015年10月20日叶某出具授权书,授权S公司使用其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详见附件),特别授权由S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2019年9月21日,S公司在超市购买包括紫菜在内的五件商品,该产品外包装一面显著位置以竖排的方式印有“台”“湾”“紫”“菜”,该字与“叶某毛笔行书字体”相同。


2

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书法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中国汉字的书写虽受间架结构、字体笔画和现有书法作品的限制,但创作者仍可借助笔法、结字法、章法等书法技法,根据自身理解调整偏旁比例、笔画长短、笔墨浓淡、干湿以及力度,从而创作出体现个性、具备独创性要求的美术作品。叶某创作完成的“叶某毛笔行书字体”中“台”“湾”“紫”“菜”四字在布局结构、入断笔方式、笔画长短曲直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所以S公司因授权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A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商,将与“叶某毛笔行书字体”相同的“台”“湾”“紫”“菜”四字印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向公众提供该产品,在没有提供合法授权亦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下,侵犯了S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认为,“叶某毛笔行书字体”具有独创性,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A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商,使用“台”“湾”“紫”“菜”四字,将上述字样印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经比对其使用的字体与涉案作品相同,侵犯了S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A厂未明确其产品与涉案作品不同之处,也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经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终维持原判。


3

结论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时要慎选字体及图片,以防侵权。


材料来源:2021)津民终164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