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经济仲裁经济犯罪保险理赔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装修图在说好交付日前房主不要了,装修公司之后也没有全部交付图纸,到底谁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003人看过

★装修图在说好交付日前房主不要了,装修公司之后也没有全部交付图纸,到底谁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解除后,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故应适用定金罚则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认定。


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5日,周某与X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设计定金伍仟元整。收到伍仟元后X公司安排设计总监欧某为周某提供设计,双方约定提供图纸的时间是2021年1月2日。2020年12月25日,周某与X公司设计师以及股东在微信中表示要终止合同,要求退5000元,但双方就解除合同退500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至2021年1月2日,X公司提供了3项设计图给周某,案涉房屋由其他装饰公司进行了施工装修。周某依据合同第2款要求X公司提供16项设计图,而X公司则认为周某未与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目前案涉房屋也已经由其他装饰公司进行了施工装修,按照合同第5款要取走全部16项设计图需补齐设计费(80元/平方米×169平方米),双方争执不下,周某遂于2021年1月20日诉至法院。


2

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X公司本应按照合同第2款约定在2021年1月2日提供16项全部设计图纸给周某,周某满意设计后与X公司签订施工装修合同,该设计定金则可抵施工合同金额,至约定交图之日X公司只提供3项设计图给周某,违反合同第2款之规定,但周某于2020年12月25日曾提出要解除设计合同致使X公司产生不安,且周某房屋确已有其他公司进行了施工装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已无现实可能性,X公司依照合同第5款规定,要求周某补齐全部设计费再提供全部16项图纸亦属于情有可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之规定,本案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标的额设计费总金额为13520元(80元/平方米×169平方米),百分之二十为2704元,即本案定金数额为2704元。现本案合同已不具备现实履行可能性,超过定金数额部分2296元应当由X公司返还给周某。至于定金2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X公司即便依约先提供全部16项图纸,周某也不可能与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周某取得全部16项图纸后亦需向X公司补齐全部设计费。本案设计费为13520元,设计定金2704元,设计图纸16项,单项设计图纸定金为169元(2704÷16),周某已取得3项设计图,3项设计费定金507元(169×3)应予以支付,即X公司应返还周某4493元。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委托设计合同书》成立及定金交付均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约定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但双方争议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哪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为本案认定的关键。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供设计图纸的时间是2021年1月2日。2020年12月16日,X公司向周某提供了全景设计图,其后根据周某的要求对设计图进行了数次修改。2020年12月25日,周某在微信中称“你们的设计确实不错”,对X公司的设计方案表示满意。2020年12月26日,周某向X公司提出因物业问题准备卖掉案涉房屋,不打算搞装修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合同系周某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然周某以X公司仅提供三项设计图而非合同约定的十六项设计图作为抗辩理由,X公司也确实仅提供了部分而非全部设计图,但本案双方约定提供设计图纸的时间是2021年1月2日,周某在约定提供设计图纸的时间之前即要求解除合同,故违约方并非X公司而是周某。其后周某在合同解除,且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要求X公司提供十六项全部图纸,X公司根据合同第五条“如甲方对乙方设计方案满意,未签订施工合同要求取走设计方案,甲方需按乙方设计费标准全额缴纳设计费后取走设计方案”之约定,要求周某全额补缴设计费,系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的正当合理要求,并非违约行为。综上,可以认定周某因其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周某一方为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一方,本案合同亦因周某的单方违约行为而解除。虽X公司上诉称周某并无法定解除权,双方亦非约定解除,故合同尚未解除,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案中,周某虽并无法定合同解除权,双方亦非约定解除合同,但因案涉房屋周某已经委托其他装修公司进行施工装修,本案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本院依法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故应适用定金罚则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系具有惩罚性性质的违约金,而非可以多退少补的预付款,应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违约方周某给付的定金不予返还。一审法院依据实际交付设计图的数量,判决按比例返还定金,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的概念,适用法律错误。

至于定金的金额,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合同标的额为13520元=(80元/平方米×169平方米),故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704元=13520元×20%,超出部分定金2296元=5000元-2704元无效,应由X公司返还给周某。


3

结论

定金系具有惩罚性性质的违约金,而非可以多退少补的预付款,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材料来源:(2021)湘02民终855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