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就能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案情简介 “成套茶具(旅行)”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8月30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公布了包括使用状态参考图在内的23张外观设计图片,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最能表现设计要点的是使用状态参考图。2020年1月3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D公司。D公司通过公证于网购平台购得Y公司茶具,认为其构成侵权,随及提起诉讼。 2 法院认为 首先,成套产品一般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而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其构件之间关系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无组装关系三种。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包括茶壶、茶漏、茶杯,属于同一大类又各自独立的产品,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成套产品正确。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茶漏、茶壶、茶杯分别与涉案外观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并得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将被控侵权茶漏与Y公司提交的现有设计相比,虽然在茶漏的上沿设计基本相同,但两者在高度和宽度的比例上存在明显差异,被控侵权茶漏整体呈细长型,高度约为宽度的两倍;而现有设计茶漏整体为矮粗型,高度与宽度基本相同,因此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Y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茶漏属于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结论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就能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