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经济仲裁经济犯罪保险理赔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人同意疫情期间减免货款,但剩余货款债务人食言未付,债权人的减免还算数么?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599人看过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于2015年1月开始经营晋城市H副食配送部主营食品销售。被告秦某在高平市从事副食配送业务。2015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负责提供奶制品、果汁等以供被告销售。货款有时当即结清,有时在销售后定期结算。双方不定期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和沟通。2020年初,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被告所经营的奶制品均大量滞销,一些奶制品因保质期较短不得不低价出售或者因变质丢弃。双方经济上均受到巨大损失。秦某也因无法及时变现,导致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2020年6月9日、7月22日、12月1日,原告段某曾多次找到秦某,就货物的处理变现、货款的结算等问题进行磋商。期间,段某表示对秦某的理解和支持,也愿意和秦某分担损失,但双方无法对分担数额达成共识。2020年12月1日,秦某口头承诺要于2020年12月底付清段某4万元,以此了结双方债务。当时段某亦口头表示了同意。但实际上,秦某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届满前支付该4万元。2021年起,段某又曾多次给秦某打电话追讨欠款,秦某拒接电话,也不回微信。同年2月11日,段某再次用微信通知秦某双方应结算的货款为98267元,要求秦某支付,仍未得到秦某的回应。2021年3月10日,段某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注销了晋城市H副食配送部的营业执照。



2

司法观点

原、被告是否已对欠付货款数额进行过结算,原告是否已经免除了被告的部分债务?

关于原、被告是否已对欠付货款数额进行过结算,秦某是否仅需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元的问题。首先,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秦某发出对账通知,秦某在收到信息后虽未明示认可,但也未提出异议,并仍按原告的要求支付过部分货款。而原告提供的录音也证实,被告对原告的对账信息是认可的。因此,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对欠付货款的数额已然进行过对账,且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为98267元。其次,关于秦某是否仅需向原告段某支付4万元货款。对此,双方存在争议。被告秦某认为,其在2020年12月1日向原告提出只能归还4万元的情况下,秦某也表示同意了。这说明双方已就货款达成新的合意,故应按4万元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本案中,秦某在2020年12月1日曾向原告提出于2020年12月底付清段某4万元,以了结双方债务。当时段某亦口头表示同意。对此应当理解为:段某同意免除了秦某的部分债务,但同时也为免除债务附加了终止期限。而实际上秦某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届满前支付该4万元。根据以上规定,该免除部分债务的行为已于2020年12月底失效。现秦某仍以段某曾同意过仅需归还4万元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3

注意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材料来源:2021)晋05民终825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