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案情简介 詹某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伸缩折叠多层裤架”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月5日获得授权。2018年9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一份,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詹某代理人通过公证保全行为:进入网上购物平台,查看P公司下某品牌“多功能裤架家用多层裤子收案神器衣柜无痕伸缩折叠魔术挂衣架裤夹”各项数据信息并购买各型号。还通过公证“见证实录”功能保留该商品页面的销售数据及资质信息。詹某认为前述购得的物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起诉。 2 司法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P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部分设计特征和使用状态已经被现有设计所公开,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其包含常规使用状态、折叠状态、部分抽拉状态,以上均属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部分设计特征或使用状态已被公开并不影响保护范围的确定,且每个挂杆整体可在水平方向拉出不同长度的变化状态并未被在先设计所公开,该设计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裤架,属于相同产品,可以进行比对。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两个挂钩、五个U型挂杆和连接座三部分组成,挂钩均位于连接座两端可转动方向,挂杆均嵌于连接座,与连接座接触的一侧杆略短,每个挂杆整体可在水平方向拉出不同长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包括常规使用状态、折叠状态、部分抽拉状态。在两者设计特征具备以上相同设计特征的情况下,两者在挂钩形状和连接座有无孔洞方面的区别属于细微差异,铰链在整体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小,以上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均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可以变换三种状态是案涉专利的重要设计特征,起诉侵权产品完整体现了该特征,且各变化形态均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两者构成近似外观。 有多种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需要满足每一状态均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