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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什么情况下无效?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677人看过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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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X劳务公司与赵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与N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收取甲方100,000元保证金,现该协议已终止,公司应返还甲方100,000元保证金。甲方现将上述债权及该协议项下其他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赵某,赵某受让上述债权后,有权向公司以诉讼或非诉方式主张权利,特立此协议。

2018年7月,赵某起诉,关于赵某主张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的问题,公司与赵某系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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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X公司向赵某转让的债权实为X公司与公司合作期间其向公司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问题,涉及到公司与X公司的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故应当确定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何方存在违约、该违约对保证金返还是否具有影响等问题。在确定合作协议中各方责任后,才能确定X公司是否对公司存在有效的债权(即要求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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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

债权可以转让,但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转让的债权应具备确定性。


材料来源:2021)辽01民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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