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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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转载之风险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 |805人看过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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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系涉案文章《教唆青少年吸毒与公开侮辱妇女!PGONE,这次你摊上大事了》著作权人,涉案文章于2018年1月4日发表在Z报微信公众号。高某出具《版权承诺》,载明:本人发布于Z报社所属平台的作品,均非职务作品,且未与Z报社就作品许可使用的类型、委托作品签署过相关协议,未经本人同意,Z报社无权授权他人使用。

S公司未经高某许可,未予署名,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月5日登载《PGONE的这首歌疑似教唆青少年吸毒,团中央痛批!》一文,与涉案文章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S公司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大量插图,文末标注“内容来源:团中央学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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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S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文章具有原创性,属于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S公司未经高某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微信公众号中刊登涉案作品,且未给高某署名,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了高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S公司提出的涉案作品系其转载,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允许的转载行为限于报纸、期刊之间,此外,所谓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已由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本案中S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发布的文章与团中央学校部发布文章内容存在一致性。且通过S公司发布的文章与高某作品相比对,被控侵权文章中插入大量图片,对原作品的修改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遂法院不支持转载一说,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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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就转载一事主要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虽然公众号等线上媒体在传媒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本案中提出目前转载仍限于报纸、期刊,微信公众号并非法定可以实施转载行为的主体,日常中在转载前获得授权才较为稳妥。另,在文字转载中插入大量图片,还会涉及对原作品修改超过限度而侵权。


材料来源:2020)京73民终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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