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
1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7日,袁某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袁某进入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配送站点工作,担任某外卖平台外卖配送员,负责美团朱泾地区的配送,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其分发了工作服、安全帽等工作所需物资,配送所用交通工具由袁某自备。 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倒,即早中晚,排班由该站点负责人秦某安排,每天中班人员由秦某通过早会形式总结工作,平时请假及调班向秦某口头申请即可,请假期间无报酬。后袁某注册了某外卖平台APP并通过公司审核后接单派送,系统自动将订单分配至每个骑手手机APP,袁某接到指令后进行配送,派单不可拒绝,但每月有3次机会可以转让给其他骑手,双方约定每月报酬按接单量结算,每天最少10单。 2019年8月13日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袁星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司法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高度的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劳动力完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和监督,劳动成果均归属于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并无此等程度的人身隶属性。而在本案中,袁某在上线、接单、请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自由度,与公司之间显然不存在高度的人身隶属性,故依法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3 结语 外卖配送员作为社会的一个新工种,解决了很多人的再就业问题。而在上述案件当中,袁某作为配送人员与公司因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不是袁某一个人面临的问题,也是广大骑手都要正视的风险问题。如何解决,现阶段而言恐怕也只有购买商业意外险才能给自己一份安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