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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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H公司员工董1与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1通过“三菱空调全国经销商”微信群相识。2019年10月25日,董1与李1通过微信群加为微信好友,并进行沟通,董1应其自己客户的要求,在微信中请李1做一个关于型号为PUMY-P250YKMC-C三菱空调外机(以下简称“P250空调外机”)的订单,价格为26190元,由D公司联系物流公司运输至董1指定的地址,H公司法定代表人胡1向李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该26190元。2019年10月28日,因到货的空调外机发生了损坏,董1拍照片及视频发送给李1称机身漏油,并拒绝签收该空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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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在运输途中的空调外机发生损坏,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电子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本案中,原被告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并在微信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电子合同,在标的物寄到目的地之前,原告并未直观地查看、检验过产品实物,标的物也尚未交付给原告,双方间买卖的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风险应当由被告D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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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需运输的买卖合同货物灭失有相应的承担规则,只有准确把握法律性质,才能更好的把控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