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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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布者:刘大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公司法 |1578人看过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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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6月7日,J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得“百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8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J公司,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2002年5月15日,J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得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后其于2002年10月30日与J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J公司在经营销售瓶装水时可独占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2月2日,J公司通过公证取证A公司所产的“XX山泉”一箱,J公司认为该商品的标识及商标与其公司“百某某”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另得知,2017年8月5日,案外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转让给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又授权A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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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授予专利权即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的法定垄断权。国家专利制度旨在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使用来奖励和鼓励发明创造,但当专利权终止时,上述法定垄断即排他使用的法定限制也同时消灭。专利发明创造即进入公共知识领域,相关公众均有权使用。如果专利外观设计经过保护期后,继续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使用,意味着变相延长法定垄断期限,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对其知名商品特有瓶体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过10年保护期限,该外观设计已经进入公知领域。被上诉人以其产品之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有瓶体包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上诉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意图延长法定垄断时间,这与专利法以垄断换公开、以私权保护换取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相悖。且涉案产品使用了能够区别产品来源的瓶贴,该瓶贴上使用了上诉人自身的商标,其整体构图、色彩、文字等标识均与被上诉人的产品标识明显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不会对产品来源构成混淆。因此,J公司主张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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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专利的保护期不同于商标可以延展,是有限的。本案中依照旧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新规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所延长,既是加强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又是为与国际接轨的战略调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对于保护期的要求为不低于十五年)。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之后还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加以维权。

材料来源:2020)陕民终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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