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8日,廖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廖某入职担任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期满之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2 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案涉《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到期后,廖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但公司并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依法应向廖某支付2019年2月18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离职之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公司已支付前述期间的一倍正常工资,其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依照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一次性奖金等项目。 最终,法院依此判决公司应向廖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39,201元。 3 结语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