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申请人):A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琪,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武,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了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6542.3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延上述裁定的查封期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A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6542.30元(1、账号:42×××45,开户行:XX银行郭茨口支行;2、账号:02×××05,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