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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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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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全责保险公司赔付十一万元

发布者: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5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陆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三角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A大学二号门前路口时,遇行人周某、案外人胡某波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三角湖路。行人周某、案外人胡某波步行至临近三角湖路中心线附近北侧位置站立等候对向车辆通过的过程中,被告陆某驾驶车辆前部与周某、案外人胡某波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案外人胡某波二人受伤,车辆受损。2017年3月2日,交通队出具沌公(交)认字[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案外人胡某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协和医院ICU治疗,至2017年11月12日医治无效死亡,共产生医疗费1,662,970元,其中被告陆某垫付12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项下垫付10,000元。被告陆某所有的鄂A×××××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

另查明:本案另一伤者案外人胡某波已明确放弃本案交强险和商业险预留,同意保险均直接赔偿给本案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已将商业险200,000元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原、被告各方均同意将此款先发还给三原告。本院已将200,000元发还给三原告。周某1958年7月18日出生。原告侯某明系周某之夫。原告周某澍系周某之父。原告侯某系周某之子。周某之母陈某翠已于周某死亡后、三原告起诉前死亡(2017年11月23日)。周某父母均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被告陆某另行赔偿三原告5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明、原告周某澍、原告侯某110,000元;

二、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明、原告周某澍、原告侯某1,853,4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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