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6月23日10时30分,被告高某琇驾驶陕A×××××小型汽车与原告杨某,在XX大学校区内XX超市门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同年6月28日,XX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往XX大学中南医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6249.21元,此款由被告高某琇垫付。2018年6月25日,原告入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跗跖关节骨折脱位。原告住院治疗18天后于同年7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跗跖关节骨折脱位、左跖骨骨折、左多发足楔状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加强护理。原告花费住院医疗费52,583.11元。其中,被告XX保险公司垫付30,000元。2018年8月1日、8月6日,原告遵医嘱前往XX大学某医院复诊,花费门诊医疗费291.2元。以上合计门诊医疗费6540.41元。
2018年10月22日,湖北XX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明医临鉴字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预计在12000元或据实赔付。原告花费鉴定费2,300元。
另查明,被告高某琇驾驶的陕A×××××小型汽车为被告李某为所有,该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50万元,且已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李某为与被告高某琇系父女关系。
一、被告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30,008.31元。
二、被告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高某琇共计3,307.21元。
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被告高某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