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股权纠纷 |14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双方合伙经营过程中因产生分歧而形成退伙,双方同意退伙后经结算所欠的退伙款引起的纠纷。退伙、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高XX认可欠原告张XX3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且已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了26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付。被告高XX亦同意立即支付。双方的分歧在于利息。原告张XX要求被告高XX以民间借贷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支付拖欠利息共计9922元,而被告高XX则不同意承担利息。因本案是由个人合伙退伙结算时所形成的债务,非民间借贷,故不应适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至于利息计算期限,“欠条”中约定“第一批工程款到账时全部付清”,原告张XX并未举证证明第一批工程款的到账日期;而被告高XX辩称该款至今未到账,但被告高XX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了原告张XX260000元,视为被告高XX认可该款在2019年2月3日已经到账。故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4日予以起算。
裁判结果
限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XX合伙结算欠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