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XX0982民初1457号
原告A,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儿子A随被告B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用、教育费等所有费用130000元(含被告余某抚养费65000元),
三、原告A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被告余某处探望孩子B,
四、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由被告A负担,
五、原告A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20万元给付被告余某(打入621XXXX0001XXXXXXX6974账户),被告A自2017年7月1起每半年向原告B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