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巍律师
曹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沧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巍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982民初3482号
原告刘XX,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姜XX,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刘XX诉被告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76元、律师费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6日,被告姜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7000元,约定于2011年10月15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原告2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又出具借条,承诺此借款于2015年12月1日前还清。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
被告姜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被告姜XX向原告刘XX借款97000元,并出具欠条,记载:“今向刘XX借到现金玖万柒仟元整(97000)限2011年10月15号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姜XX2011年8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姜XX偿还原告刘XX借款2000元,余款未偿还。后经原告催要,2015年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向刘XX借到现金¥95000.00元(玖万伍仟元整),限2015年12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清,借款人:姜XX身份证:见证人:朱XX2015年1月30日”。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姜XX向原告刘XX借款95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清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双方并无相关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95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被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边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XX
曹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2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