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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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巍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任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曾用名A,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无业,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A为偿还赌债,伙同被告人A租赁了B位于任丘市XX的一套房子,然后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A联系了B,并与A签订了售购房协议书,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A,收取了A购房款25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中,被告人A赔偿了被害人B250000元,取得了A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害人A、B的陈述,A与B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A的房屋所有权证,A与B签订的售购房协议书以及A写的收款条,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A辨认出B的辨认笔录,A与B达成的和解协议书、B收到A赔偿款的收款条,本院询问笔录,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公安分局天马派出所出具的抓获A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A真实,足以认定,
二、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A为偿还赌债,从任丘市XX租赁了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牌轿车,后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将该车以4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河北省文安县的A,并向段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74819元,
三、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A为偿还赌债,从任丘市XX租赁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牌轿车,后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将该车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A,经鉴定,该车价值54809元,
另查明,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丘市XX职员A、任丘市XX的B,被害人A、B的陈述,证人A的证言,任丘市XX租赁登记表,A与B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任丘市XX合同书,A与B签订的售车协议,A伪造的两辆轿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和悦达起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任丘市XX价格鉴定结论书,任丘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A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A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偿还赌债,虚构事实,签订虚假的房屋和车辆租赁合同,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将租赁物抵押、出售,被告人A伙同B租赁房产后联系购买人,实施合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A作案三起,涉案数额379628元,被告人A作案一起,涉案数额250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A将诈骗款全部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A在公安机关发觉其犯罪事实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A在审理期间积极主动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曹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2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