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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73人看过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6月24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xx园xx栋xx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被抓获,当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xx小区xx栋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被抓获,当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1月26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上芬西路xx小区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被抓获,当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开始,魏某君(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在本市福田区景田北回雁路古韵欣潮茶艺馆包房内,雇佣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陈某、李某负责抽水,以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开设赌场,每门参赌人员每次最小下注人民币100元,上不封顶。每把抽水人民币100元以上,共非法获利十万余元。  2016年11月19日晚23时许,民警在该茶艺馆包房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陈某及参赌人员唐某伟等十余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83500元及赌具扑克牌二副。
       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仅充当“荷手”两次,每次获利人民币30-500元,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主犯未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2.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仅涉赌三、四次,每天获利人民币300-500元,听从陈某的管理,赌客不是其召集的,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态度良好,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魏某君系古韵欣潮茶艺馆老板,其是受魏某君安排管理茶艺馆,放在台面实际参赌的赌资没有383500元这么多,其和吴某某。李某都是每日领取500-800元的工资 ,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应以赌博平迫究被告人的用单责任;2.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受雇佣而协助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55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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