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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较好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5人看过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xx村xx组xx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因嫌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2月4日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xx村xx组xx号。现因嫌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与毒品购买人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夏某某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卖给购买人15克毒品冰毒,连同车费共计3700 元。被告人夏某某在与毒品购买人商谈毒品交易事宜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提出可以帮夏某某借钱,一同购买毒品转卖后所得利润平分。随后被告人夏某某、贺某某一起在东莞市常平镇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毒品,后一同乘坐蓝牌车携带毒品于当日23 时许来到了本市福田区阁林网苑迪富商务酒店,贺某某在车上等待,夏某某携带毒品进入酒店大堂与毒品购买人见面交易。被告人夏某某将用烟盒包装的1包毒品交给举报人,并收取举报人人民币3700元毒资后立即被民警当场抓获,在酒店外等候的被告人贺某某也随即被抓获。民警从现场缴获毒品1包(鉴定重量8.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资37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等。
       被告人夏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存在引诱犯罪的情况;2、被告人系初犯;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4、毒品数量较少且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过重。
       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认罪,但称不是其主动提出借钱给夏某某购买毒品,而是夏某某找其借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 2、系从犯;3、属犯罪未遂。
      争议焦点
       被告人夏某某及被告人贺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某、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贺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两被告均为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30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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