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90年9月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xx乡xx村xx组。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6年6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年2016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以制售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福田区南国街道上步xx村xx栋xx房为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购进二手旧机及假了手机配件后“翻新”等手段,长期非法加工生产假冒的华为手机并通过“火炎焱燚数码”淘宝店对外销售牟利。
案发时,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上步xx村xx栋xx房现场缴获假冒的华为手机12部,尚未翻新的华为二手手机10假冒的华为手机后盖10个,假冒的华为手机屏幕15个,假冒的华为标答贴纸7张,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别,以上12部新手机均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
侦查过程中,分局依法提取了“火炎焱燚数码”于2016年月9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的交易记录,经统计核算,此间共销售假智华为“荣耀4”手机共1150部,销售金额达人币835167.2元,
另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了扣押的12部假冒手机的价经核算,扣押的12部假冒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408元。
辩护人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黄某没有在自己或其他非法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想同的商标,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缺乏客观要件。
2.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考量,该案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主观恶行小,是初次犯错,且有悔改的表现,请求贵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以及人性化执法的角度给犯罪嫌疑人黄某一次改过的机会,对其不起诉。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如下:
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采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19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