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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应缓刑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57人看过


案    由】寻恤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4日生,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xx村xx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6年10月23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xx园xx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10月4日生,居住地:深圳市龙华区xx村xx号。
       以上三被告均因寻恤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日被逮捕,2016年4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吴某甲系某快车司机。2015年11月26日晚21时许,吴某甲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订单后赶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学府路交汇处,张某因和朋友去喝酒要求取消订单,引发吴某甲不满,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张某、魏某、蒋某乘坐出租车从南山区某小区附近转回前海路与学府路交汇处,堵住吴某甲驾驶的车辆。魏某将吴某甲从驾驶室拖出,三人在路边围住吴某甲进行殴打。吴某甲被打倒在地后,三人逃离现场。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告人魏某、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伴右侧上颌骨额突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魏某、蒋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意见称:被告人张某坦白交代,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对另两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立功情节,关于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魏某起辅助、次要作用,作用较轻,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客人表达歉意,有悔过之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某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蒋某起辅助、次要作用,作用较轻,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客人表达歉意,有悔过之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某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魏某、蒋某是否能适应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恤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某犯寻恤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某犯寻恤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魏某、蒋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恤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惩罚。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共同犯罪的事实,是其坦白认罪的一部分。被告人魏某、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结合被告人张某、魏某、蒋某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三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可对其三人均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0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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