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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清偿债务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48人看过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一陈某,男,1979年3月2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
       被告二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广场xx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手机生意,2013年起与被告建立业务往来,原告将问题手机交付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维修,维修完成后,被告陈某再将苹果手机交还原告,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在往来过程中,被告陈某收取多批原告交付的问题手机,外发他人代为维修,部分手机因灭失未能如数返还给原告。2015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5月份起每月20日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万元直至还清上述货款。由于被告一是被告二代理人,因此被告二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仍未按约定清偿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人民币78600元;2.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35%计算,每日利息为人民币11.52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了送修交接表、欠条、交接表、光盘及内容摘要等证据。
       被告陈某、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一是否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二是否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欠款人民币78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8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原告与被告陈某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陈某在作业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将原告交付的财物遗失,以致无法交付工作成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600元,有送修交接表、欠条、交接表、光盘等为证。故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清偿欠款78600元,合法有据。
       另外,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不足,依法不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21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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